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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协会章程
2023-04-21
吉林省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协会章程
(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吉林省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 Jilin Provincial Agricultural Water-saving & Rural Drinking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PAW&RDW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省从事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的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生产(施工)企业和科研规划、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积极开展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的研究、交流;团结全省广大水利工作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共同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的推广,促进基层水利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利用,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水利事业的同步发展发挥推动作用,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82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有关农业节水、农村供水、水资源平衡、水资源保护、评价分析、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小水电发电用水、河道生态用水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加强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组织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国内外科技考察,组织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会;
(三)组织专业人才和基层管理、技术人才的学习培训;不定期为会员单位组织研讨交流活动,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和相关活动;
(四)组织研究、开发、引进、转化和示范推广有关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水资源平衡、评价分析、农村水电、水土保持等相关领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农村水电站、水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评审;结合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和饮用水安全建设和管理任务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成果评价等相关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宣贯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农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大力增强全民节水、节电、水土资源保护和安全饮用水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组织发展公益事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只设会员单位,不设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单位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会讨论通过;
(三)由省本级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接受本团体委托和邀请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有关参观考察;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单位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单位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单位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单位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单位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决策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财务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财务管理公司代管或自行聘用专业财务人员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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